財政部93年4月14日台財融(一)字第0938010577號公告及第0931000261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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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2.04.03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58391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2.04.08 17:38:20 |
一、「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業經經濟部102年3月1日經商字第10200516900號公告修正,檢送經濟部102年3月1日經商字第10200516903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依上開修正後之公告項目表,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機構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金融業務有關研討、研習活動及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宜等商業行為,已非屬許可類項目,爰旨揭函文不再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
副本: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國際業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