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102年1月1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之1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J)、轉投資事業(格式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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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2.04.3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2557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2.04.30 14:17:05 |
主旨: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102年1月1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之1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J)、轉投資事業(格式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請轉知中國輸出入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