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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函,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5.2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79982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05.21 17:32:44
本會業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分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九九八○號令及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九九八一號令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及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施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燈城)、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統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勝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臨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淮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慶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彭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國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國華)、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正昕)、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