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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銀行徵提授信客戶之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實務作業上衍生適用疑義之研議作法一案, 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8.0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675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08.09 17:40:29
一、復貴會102年7月26日全授字第1020000127A號函。
二、參照本會102年5月1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意旨,銀行為遵循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定授信限額之規定,而取得同一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於同一關係人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渠等同一關係人之授信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法第8條第2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該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有關依「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6款規定得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授信案件,是否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同意貴會建議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慶年)
副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