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信託業受理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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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2.08.13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67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102.08.16 14:41:39 |
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如下:
(一)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於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金融債券。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外幣計價公司債。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