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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徵提特定自然人資料所衍生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11.2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2126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2.11.26 18:28:51
一、復貴會102年11月14日票商會字第1020000308號函。
二、參照本會102年5月1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意旨,票券金融公司為遵循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及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所定授信限額之規定,而取得該條所定特定自然人之基本資料,並於同一關係人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渠等特定自然人之授信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法第8條第2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該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