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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12.2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34461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2.12.27 16:36:15
一、依據本會102年12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20040704號函副本辦理,檢附上函影像檔一份供參。
二、配合本會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適用範圍,本會101年7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9700號函說明二自102年12月5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