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證券商客戶之交易款項適用範圍一案,基於收付處人力、內部控制及安全維護考量,同意貴會意見,係以證券商客戶之證券買賣款項收付為限,尚不包括基金交易價款,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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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2.12.3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84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3.01.02 15:44:49 |
復貴會102年12月24日全一票字第1020001789A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