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五至五~十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一~十三至一~十五、「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六至五~十八、「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及「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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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01.09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103.01.09 17:21:25 |
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五至五~十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一~十三至一~十五、「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六至五~十八、「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及「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五至五~十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一~十三至一~十五、「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六至五~十八、「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及「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