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1項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1.29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00017350號令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1.29 09:48:15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其立法意旨係仿照其他境外金融中心體例,賦予其辦理該項規定所列業務不受國內法令限制之優惠,以吸引境外資金。

鑒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範圍尚包含前開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所稱之「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爰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不受…等有關規定」之範圍,亦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立法意旨,依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業務範圍而予調整。

綜此,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中華民國境外客戶辦理總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業務時,應比照同條項第一至十款,業務面不受境內法令限制,方符合立法伊始「境外完全自由」之本旨,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等有關規定」之範圍,包含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期貨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