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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7.2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20011234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3.03.26 14:10:48
一、復貴聯合社102年4月15日全信聯字第1020000324號函。
二、旨揭辦法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下稱基金受益憑證),係屬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發行,並經本會核准或向本會申報生效之基金受益憑證屬之。未特別限制其計價之幣別及其所投資或連結之金融商品。
三、信用合作社投資基金受益憑證,除應符合旨揭辦法規定外,如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者,應併計其他外幣計價資產,且整體外幣風險上限,另應符合本會95年8月18日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70號函「不超過信用合作社前一年淨值之15%」之規定。
四、信用合作社投資各種類型之基金受益憑證,應充分瞭解其風險與特性,並應避免集中風險於單一投資資產或投資組合。尤以高風險高報酬之投資商品,更應審慎評估,並請將市場風險納入考量,以降低投資風險。
正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