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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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04.2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30008711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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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3.04.21 17:42:54 |
一、 依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 各級政府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提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公共運輸服務,屬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之「第一類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