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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5.15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178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3.05.15 17:26:43
主旨:訂定「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依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之千分之一(新臺幣百萬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新臺幣五百萬元孰高者,提存賠償準備金。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信用合作社以政府債券方式繳存,其計價方式以面額訂價發行者,以面額計算;以貼現方式發行者,按發行價格計算;分割債券則按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價。
三、信用合作社提存債券因市價大幅滑落或其他原因,致與應提存準備金金額顯不相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補足準備金。
檔案下載: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