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函詢銀行逾期之放款債權如轉換為債券,其會計處理及出售該債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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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06.16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300156150號書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3.06.17 17:58:00 |
一、復貴會103年5月26日全授字第1031001260A號函。
二、銀行之放款債權如轉換為債券後,其會計處理應與其他債券相同,分類與除列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該債券出售時,是否應遵循「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乙節,參酌財政部90年5月2日台財融(三)字第90161965號函釋,上開應注意事項之不良債權範疇,係指符合應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放款權轉換為債券後,得不適用該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