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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101年2月6日銀局(法)字第100004173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7.1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銀局(法)字第1031000415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07.17 18:07:57
本會業於103年7月17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300198760號函修正發布「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