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函報修正「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查詢單」格式一案,准予備查,請查照轉知各金融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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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09.11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300245231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3.09.11 17:18:44 |
復貴會103年8月18日全一字第1031001617A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