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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如資金用途為購置境外不動產,是否應受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4.1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142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3.10.08 16:56:52
一、依據貴會100年12月5日全授字第1000002086A號函及本會銀行局101年4月9日召開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財政部金融局84年12月12日台融局(五)字第84788234號函規定及意旨,銀行OBU辦理授信業務應與銀行各單位授信合計,整體而言仍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爰OBU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以購置境外不動產,仍有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