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排除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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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10.27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34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103.10.28 09:35:54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者,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未達新臺幣三十億元或放款總餘額未達新臺幣三百億元之信用合作社,其總社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非業務類之管理單位主管,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