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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 條第1項之適用疑義乙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0.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26934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3.10.29 17:28:46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3年9月15日全授字第1031001745A號函及法商東方匯理銀行台北分行103年6月3日(103)東方字第026號函辦理。
二、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授信對象如為「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納入旨揭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大陸地區授信總餘額之計算範圍。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會員銀行)
副本: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尚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