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茲修訂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報之各項報表及相關申報程序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1.1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1383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3.11.20 18:06:26
一、依據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29條規定,及本會銀行局案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0月28日合金總法金字第1030061092號函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3年10月30日全信聯字第1030000892號函辦理。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訂於104年1月1日施行,信用合作社自104年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修訂信用合作社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相關申報程序如下:
(一)月報表:由信用合作社填製,於翌月五日前分送當地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各一份,當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庫)輔導分行二份,其中一份彙轉本會。
(二)審查分析表:由合庫各地輔導分行填製,並分送當地縣市政府及合庫總行各一份。合庫總行應於彙總後送本會。
三、檢附修正之「信用合作社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表外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業務財務狀況表)」、「信用合作社業務月報審查分析表」格式各一份,並自104年1月起開始適用。
四、財政部61年1月5日(61)台財錢字第10041號函、74年10月22日(74)台財融字第23832號函、84年2月17日台財融字第84707238號函、92年5月15日台財融(三)字第0928010771號函及92年10月14日台財融(三)字第0928011512號函,本會95年1月27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021530號函、95年3月7日金管銀(三)字第09585005870號函、97年1月4日金管銀(三)字第09630006780號函及100年2月1日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0220號函,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信用合作社月報表1.PDF
信用合作社業務月報審查分析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