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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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11.20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300258130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103.11.20 18:00:03 |
一、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係為依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國外子銀行。
二、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其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並屬前揭規定之國外子銀行為授信往來(包括同業透支)時,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