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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2.10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880號令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3.12.10 17:38:38
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
附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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