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97年12月30日金管銀(一)字第097004642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機構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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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4.01.05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59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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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4.01.07 17:16:23 |
為推動本會「打造數位金融環境-3.0」政策,經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業明定依「電子簽章法」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本會並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參酌前開規定修正其「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相關規定,爰旨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