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1070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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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4.04.2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1072號函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4.04.24 17:56:57 |
一、銀行法第74條第3項業於104年2月4日修正發布,將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使銀行得依實際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轉投資。日後本國銀行需依資本管理原則,將轉投資納入銀行法第74條控管,爰擬廢止本令。
二、前已依本令申請排除計入銀行法第74條限額部分,不受廢止令影響。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