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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2003584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4.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73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4.05.18 13:55:20
說明:本會業於104年4月3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70號令發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之解釋令,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季全)、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華)、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國材)、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錦琳)
副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