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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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4.06.29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18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104.06.29 17:25:25 |
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附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