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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監理需要,貴單位依「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5.1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460001380號函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4.06.30 11:07:51
一、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母公司對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子公司之督導責任,貴單位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時,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子公司應每季向貴單位董事會報告營運狀況、暴險情形。
(二)財、業務狀況較差(如逾放比率超過5%)、或較前期顯著惡化者,該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子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貴單位董事會通過後執行,及列管追蹤。改善措施包含:財務體質強化、授信標準檢討、檢討負責人適任性等。
(三)貴單位應督促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子公司衡酌其行業風險特性及標準,訂定適足且能符合母公司集團資產品質要求之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處理準則,並以審慎穩健原則,覈實提列備抵呆帳或各項準備,以儲備未來面臨不利情境時之復原能力。
(四)貴單位董事會應定期檢討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子公司之經營模式(包含授信政策、債權管理等項目)。
二、本會將以貴單位對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子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監督強度及頻率,列為日後申請增資或新設融資租賃公司案件之准駁參考。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朱潤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統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瑞杰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彭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燈城)、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