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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及第五點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9.14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40015322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4.09.14 17:14:10
銀行因兼營證券承銷業務而擔任債券發行之財務顧問輔導銷售證券商,其自營部門買入之債券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不受「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擔任債券發行之財務顧問輔導銷售證券商,若其自營部門同時以本身名義參與應募且有接受專業投資機構於銀行與發行人簽定財務顧問契約前以書面委託標購,並於取得當天出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債券,得不計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二、因前揭情形而買入金融控股母公司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得不適用「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五點之限制,但應於取得當天出售予專業投資機構,銀行並應訂定交易作業程序、風險管理措施及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