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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5年11月15日台財融第85536740號函及本會100年3月2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07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8.06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234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4.09.16 11:25:41
本會業於104年5月8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令釋疑「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並於104年8月6日備查貴會修正「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銀行在臺分行)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