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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移轉款項限額及第三項一定條件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12.1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580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4.12.18 17:42:08
一、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之限額,每日累計移轉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每月累計移轉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同一持卡人於同一發行機構持有二張以上記名式電子票證,其移轉至電子支付帳戶之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移轉金額不得超過前項之限額。
三、 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三項所稱一定條件如下:
(一) 發行機構應於持卡人申請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確認持卡人之身分真實性,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向持卡人徵提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
2、 憑持卡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身分,並將其姓名或機構名稱、出生年月日或設立日期、住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機構統一編號加以記錄。
(二) 發行機構應將電子支付機構簽立為特約機構,始得依記名式持卡人指示將其儲存於電子票證之餘額移轉至持卡人於該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同名電子支付帳戶。
(三) 電子票證款項所移轉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應完成國民身分證資料或居留證資料真實性查詢之身分確認程序。
(四) 發行機構將電子票證款項移轉至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時,應透過金融機構進行款項清算。
(五) 電子票證款項移轉以新臺幣為限,且限移轉至新臺幣電子支付帳戶。
四、 本令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