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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12.2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3660號令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4.12.22 09:29:09
一、 為協助本國銀行國際布局,保障本國銀行派駐海外員工之權益,本國銀行如調派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至其國外子銀行或合資銀行任職,且未同時於母行執行職務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之兼任。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