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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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5.03.22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5.03.28 09:54:23 |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國外不動產,該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託機構百分之百持有,並以投資國外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且不得經營其他業務之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