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7年9月3日台財融字第770259495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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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5.03.2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5.03.28 09:53:37 |
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央銀行、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