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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8年9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240號函及99年11月4日金管銀法字第099003400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5.1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147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5.05.20 17:39:45
一、 鑒於兩岸已進入互設分支機構之雙向往來階段,跨境貿易匯款等相關業務亦已穩定發展,有關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所建立之通匯關係資料,免逐項向本會銀行局申報。
二、另為審慎監理對大陸地區暴險,本會「單一申報窗口」已訂有相關報表內容,目前金融機構均已定期申報相關資料。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簽發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至大陸地區之統計,依其業務屬性納入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報表即可,不須另行申報。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