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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通案原則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5.24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1120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5.05.24 17:52:41
一、依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如下:
(一)申辦對象: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
(二)可連結之帳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含轉帳卡),且帳戶所有人限為持卡人之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
(三)加值方式:限連線自動加值。
(四)可連結之電子票證張數及帳戶數:
1、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屬同一人:
依發行機構內部之電子票證加值規範辦理。
2、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非同一人:
(1)電子票證經各家發行機構歸戶後,每人於每家發行機構限辦一張連結他人帳戶之電子票證。
(2)每張電子票證限連結一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五)自動加值限額:
1、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屬同一人:
依發行機構內部之電子票證加值規範辦理。
2、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非同一人:
(1)就電子票證端,每張電子票證每次最高自動加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ㄧ千元、每日最高自動加值總額為三千元。
(2)就存款帳戶端:
①每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每月最高可提供他人電子票證自動加值之總額為三萬元。
②應提供帳戶所有人可依需求勾選與往來金融機構約定低於上述額度限額之機制。
(六)通知機制:由發行機構或存款帳戶所在金融機構即時通知或以每月對帳單通知帳戶所有人自動加值訊息。
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