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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4.1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07080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5.09.23 17:04:13
一、復 貴事務所100年3月2日(100)常投字第02038號函。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捐贈」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適用一節,考量捐贈為無償性,無「不優於同類對象」條件之適用;但辦理捐贈,須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制訂相關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並將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三、本案如有相關疑義,宜由具有法規適用及遵循疑義之業者,檢附個案具體事實資料及法律意見來函洽詢。
正本: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彥希律師、王韋傑律師)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