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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之異常事件,應強化空白支票核發之控管,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下列說明切實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8.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318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5.11.24 09:53:49
一、銀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依據貴會所訂「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8點規定,對新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程序及領用空白支票、空白本票情形,應指定部門或專人作不定期內部檢查。
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遵守上開規定外,並應注意受理開戶審核及發給空白支票時之實質查核,強化控管:
(一) 受理開戶審核時,應落實認識客戶之程序,除書面文件應具備,對開戶申請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瞭解。開戶後並應作不定期查證或訪視,以防杜或減輕人頭支票或虛設行號之情形。
(二) 發給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如發覺囤票情事,應請存戶說明原因,就存戶說明未回籠支票原因,宜切實查證後方得受理發票。
三、本案應納入銀行自行查核與稽核項目,並要求營業單位切實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