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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10.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312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1.23 11:07:24
一、為加強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暴險控管機制,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之債券投資標的組合,投資對象如為非金融機構之陸企,應加強追蹤控管其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之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匯率與利率風險等)。另銀行擔任信用衍生性商品之信用保障提供人者,如該契約之信用實體為陸企者(如陸企發行之票債券等),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 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之集中情形,如投資陸企所發行之票債券占對陸投資暴險比重高於30%以上,應檢討相關投資政策,並研議加強對該等投資標的之風險控管措施。
二、上開相關檢視及強化風險控管措施,各銀行稽核部門應於本(105)年11月底前完成相關複核,並提報董事會討論。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水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瑞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碧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予康)、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俊昇)、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釧溥)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