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否由常務董事會審議出售非屬利害關係人之境外分行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一案,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俟董事會開會時,再提報董事會,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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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6.05.08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600038360號函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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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6.05.09 14:53:35 |
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6年2月16日全授字第1060000327A號函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