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8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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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6.07.03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600089540號函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106.07.04 09:16:03 |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106年4月11日全信聯字第1060000357號函。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董事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