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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注意事項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6.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266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7.24 10:26:20
一、本次認定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其所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各業均可通用。
二、其他機構欲取得旨揭本會認定機構資格者,須具備辦理金融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經驗,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詳實敘明擬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分級辦理情形、涵蓋課程內容與範圍,以及有無納入國際重視之實務執行議題等。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茂蔚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鍾慧貞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先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之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