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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7.0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60011628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7.24 10:27:26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公會106年5月10日全風衍字第1061000366A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條文第25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請刪除「匯率類」文字。
三、旨揭自律規範經同意備查後,銀行內部規範有未符合本次修正條文規定者,貴公會得給予會員銀行6個月調整期間,以符合規定。
四、原自律規範第25條第3項有關避險定義及控管措施規定,本會106年6月20日金管銀外字第10600064741號令已予明定,並於106年12月20日生效,爰該令生效前,銀行仍應依原自律規範第25條第3項規定辦理;該令生效日後,銀行應即適用該令所定避險定義及相關控管措施規定。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