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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業務具體作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4.2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60004836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6.12.20 17:58:03
一、復貴公會105年8月19日全授消字第1051000772A號函暨105年5月12日全授消字第1050000493A號函。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無擔保放款之保費融資得排除適用債務人無擔保債務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規定部分(簡稱DBR 22倍),本會原則同意,並請完成以下之控管措施,於本會及貴公會OBU相關風險強化措施完成後,再予辦理:
(一)考量OBU辦理保費融資業務之客戶對象係境外自然人,與前開DBR 22倍限制之雙卡客群不同,且透過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約定,銀行債權可於保險理賠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獲得保障,與DBR22倍規範之無擔保債務係以借款人月收入作為還款來源之情形有別,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規範,惟應有配套控管措施。
(二)上開之配套控管措施應包括:
1、銀行應依貴公會所報遵循授信5P原則進行評估以及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作業。
2、銀行應自行訂定承作OIU保單保費融資之內部規範(包含但不限於授信前之評估及貸後管理暨相關稽核作業等),報董事會通過。
(三)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保費融資之主要客群應係境外自然人,所涉風險較高,宜俟本會及貴公會就下列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完成後,再予辦理:
1、本會刻正檢討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以強化OBU之境外客戶身分審查相關之風險管理事項。
2、上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增訂授權貴公會訂定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之細部程序及參考範本,俾利業者遵循。
三、關於花旗(台灣)銀行建議OIU保單保費融資如以「保險解約金返還請求權」設質予銀行,似得認定為擔保授信一節,該等解約金返還請求權得否作為質權標的,鑑於司法實務尚有不同見解,易引發爭議,應予緩議。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