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94年6月3日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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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6.12.29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170號函 |
發文單位: |
外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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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7.01.08 11:21:38 |
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第46條之1條文業經增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95年5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令及本會銀行局95年6月7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2220號函所訂相關程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會同意。
正本:財政部
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