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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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7.04.03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702704450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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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7.04.03 17:37:34 |
一、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金錢或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且未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情形,對該公司授信或授信以外交易,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