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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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7.04.26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70105405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7.04.27 10:16:59 |
一、復貴會107年3月5日全一字第1070000743號函。
二、本案作業程序及預警通報單,請依下列說明修正:(修正參考詳附件)
(一)鑒於本案作業程序所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異常帳戶預警通報單」(下稱預警通報單)之交易類別包含存款機存入款項,爰該作業程序及預警通報單中所提「匯(轉)出款金融機構」之定義,請增列「如透過存款機者,係指發卡金融機構」,以玆明確。
(二)考量前揭通報單所提以臨櫃及存款機存入時,如無摺存款及無卡存款等,實務上有未留存客戶(存款人)個人資料或聯絡方式等情形,將導致金融機構填寫預警通報單時,無法判斷該筆存入款項之客戶所屬金融機構或無法聯絡存款人,爰建議於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2款及預警通報單處理情形回覆欄等節之異常情形項下,增列若無從判斷存款人、存款金融機構或無留存存款人聯絡方式時,仍須回傳通報單予165專線之處理方式,以符實務作業需要。
三、本會前於97年10月依內政部警政署建議,擇定中華郵政、合作金庫銀行、台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元大銀行等5家金融機構試辦「異常帳戶預警機制」,現並參酌該署建議擴大辦理,以利協助警察機關打擊犯罪,擴大詐騙防制作為,減少民眾受騙被害機會。建議貴會及前開5家金融機構,對試辦期間相關績優或積極辦理人員,優予獎勵。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