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之調整」對於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之計算方式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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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7.05.0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60028054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7.05.07 09:16:58 |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6年11月14日(106)台消企字第0738號函辦理。
二、經參酌巴塞爾資本協定Ⅲ規定及其他國家作法,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之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且依我國現行規定亦得以互抵後之淨額計算,爰請轉知會員機構,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銘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兆鴻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