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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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7.05.2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701054100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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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7.05.22 19:16:07 |
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銀財字第10600040751號函及中央銀行107年3月5日台央業字第1070006946號函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旨揭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並應注意約定期間之合理性,定期辦理覆審,建立妥適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報董事會通過。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