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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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8.02.11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219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108.02.11 18:13:03 |
一、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信託業辦理資產負債表或法定重大事項之公告,併採下列方式:
(一)於信託業網站辦理公告,或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二八五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