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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簡稱DBR22倍)規範ㄧ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7.26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70111897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8.05.03 16:50:05
一、依據貴會107年6月19日全授消字第1071000465號函及本會銀行局案陳臺灣土地銀行107年3月6日總審規字第1070005288號函辦理。
二、銀行依旨揭條例,對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同意比照本會97年1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523370號函「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之規定,於「一定合理期間」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規定,且「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6年為限。惟銀行對申貸資金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制,以確保申貸資金使用於重建計畫。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